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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政策咨询

09-30 政策咨询 我要评论

政策咨询

留言时间:2020-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厂家采购车辆后作为试驾车转入固定资产,在采购环节厂家开具专用发票,为上牌需要,本单位自行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该笔业务在采购环节抵扣了进项税额,转为固定资产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同时产生销项税与进项税,后期处置时缴纳销项税额,咨询此操作是否可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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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外购货物自用,不需要为自己开具发票。但是,按照要求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特殊情况,汽车4S店外购的自用车辆可向本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

    贵公司如属于4S店从厂家采购车辆后作为试驾车转入固定资产,采购环节厂家开具专用发票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车辆登记时本单位自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期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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