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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方变更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方变更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上述规定明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允许转让,转让时是否按“财产转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政策依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较为复杂,需提交工单,已电话告知待取得答复后及时给您回复。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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