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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汇缴问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汇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企业是由四个法人合伙人,两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底,合伙企业是亏损状态,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应由各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承担,由于目前自然人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零,那么在个税企业端申报时,自然人分配比例是不是可以填零?系统比对可以通过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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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原则,据实填写。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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