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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招聘自主就业退伍军人离职申请抵扣问题

企业招聘自主就业退伍军人离职申请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退伍军人已离职,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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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安徽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职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离职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之前月份因税额足够大已全额享受减免的,后期需要补缴税款,一种是还没有抵减完的,按照重新计算的减免税总额享受减免。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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