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买受方缴纳的11%增值税,开发商实付9%的增值税,百姓如何主张权益
留言时间:2020-03-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17年买的房子按照房款的百分之11收取增值税的,17年买的房子含税单价为9500,含增值税11%。到了19年下半年拿了房子,开发商开的是百分之9的增值税发票,房子单价为8400,恰逢国家营改增,税费降低为百分之9,请问,作为购房者,能不能享受到多余的百分之2的增值税红利。虽然企业才是增值税的直接纳税人,可是增值税的实际缴纳者是老百姓缴纳的,因为我们买的房子单价也都是含税价。增值税也是转驾税,单单的无偿全部让给企业是不是有点问题,最少也应该商量吧。请问,在哪里有这方面的权威解答呢,谢谢。老百姓现在买套房子真的不容易,企业需要减负,可是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长远的考虑还是为了人民群众减负啊,现在开发商占为己有2%的增值税,协商无果,请问国家税务总局有没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的,适用税率9%符合规定。
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时规定销售额中包含税款的,因税率调整产生的差额,建议与对方协商是否可在价款中减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