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清算申报后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1-01-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领导您好!我司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假如我司2020年9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土增税清算报告,2020年9月在大厅进行了土增清算报表的申报,按表中应缴数据缴纳了土增税100万元。
2020年10-12月税局领导审核后,出具审核结论,审核结果我司需要缴纳150万元土增税(我司认可)。
请问:1.我司在2021年缴纳50万元土增税时,需要缴纳滞纳金吗?如果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清算条件满足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主管税务机关已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次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组建清算审核小组。清算审核小组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或市、县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批准的审核报告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以及具体的调整事项和理由,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办理补退税款。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税款,应当自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审核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