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燃气销售企业,近期从县国土局通过招拍挂手续,拍得一宗土地,位于县城范围,用于建设天然气分输站,面积5995平米,按出让合同内容确定该宗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合同所附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定该地用地性质为“供燃气用地U13”面积4700平米,“防护绿地G2”面积1295平米,请问,该宗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税?税法依据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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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