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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2月购进资产能否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020年12月购进资产能否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1-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2020年12月购进的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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