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1-0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农产品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括专用发票9%的农产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加计扣除”是指在调低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同时,对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高税率货物时,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建议明确具体问题,以便给出更直接的政策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