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专门为餐饮店、商超便利店、药房、水果店等提供按订单派送到用户的物流派送服务,麻烦咨询下,是否属于税务总部2020年8号文第五条中: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谢谢您的答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