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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殡葬服务税收政策

09-30 殡葬服务税收政策 我要评论

殡葬服务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负责公益性公墓开发建设及运营,墓穴等民生服务由物价局出具指导价,墓碑等殡仪增值服务按市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于行业特殊,网上资料有限,请问墓穴销售(20年使用权)属于何种销售服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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