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服务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1-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负责公益性公墓开发建设及运营,墓穴等民生服务由物价局出具指导价,墓碑等殡仪增值服务按市场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于行业特殊,网上资料有限,请问墓穴销售(20年使用权)属于何种销售服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