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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2月计提的工资、奖金,在2021年1月、2月发放,请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计提工资、奖金扣除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2020年12月计提的工资、奖金,在2021年1月、2月发放,请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则应予以纳税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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