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产权车位打包销售给关联企业可以吗?

安徽省税务局:产权车位打包销售给关联企业可以吗?

产权车位打包销售给关联企业可以吗?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已竣工交房6-7年了,小区有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公司准备收尾撤离,现将小区内没有销售完的车位(10%左右)打包销售给下属公司可以吗?在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清算时需要纳入清算计算收入和成本吗?望赐教!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含视同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四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清算后转让的面积再加上清算后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如涉及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