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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有关房产税、土地税优惠政策

有关房产税、土地税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1-01-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从事了教育行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自持,产权办理在地产公司名下。现在该土地及房屋全部用于办学用,高中、小学和初中,但是产权属于地产公司,请问该情况下房产税、土地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房产税、土地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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