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认定条件?
留言时间:2021-01-0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满足什么条件,可认定企业资金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属提供贷款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