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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满足什么条件,可认定企业资金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属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认定条件?

留言时间:2021-01-0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满足什么条件,可认定企业资金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属提供贷款服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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