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银行使用境外分行资金向境内客户提供贷款涉及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0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求问,如果境内银行使用境外分行的资金向境内机构提供货物贸易项下贷款,且该笔融资为表内业务,境内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到期还款给境外分行的时候,境内银行是否需要代境外分行进行增值税的代扣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