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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留抵退税

09-30 留抵退税 我要评论

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21-01-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我公司2020年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增量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为增值税预缴阶段,对于上述的增值税增量退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在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该退税?请予明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正常应在申报纳税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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