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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税目应为什么?

发票开具问题(上一个附件不清楚)

留言时间:2021-01-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与对方单位签订了不锈钢井槽安装施工合同,内容包括不锈钢井槽的主体及辅料的采购、安装、运输等,先对方单位给我方开具税目为“金属制品”的发票,请问此发票是否合规,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增值税抵扣、土增税清算抵扣等)?如不合规,我司是否有权拒收,并要求其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税目应为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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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下列规定执行: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具体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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