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司在2020年购买的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及安装材料,2021年1月安装完毕,1月份发生的安装材料是20年12月份购买的,请问本月安装完毕且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还能享受 财税【2018】54号文件当中的购进500万以下的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吗?2021年的新政策是否出台?盼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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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