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划转房产纳税事宜
留言时间:2021-01-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区政府将其名下房产无偿划转给国资委100%控股国有企业,办理房产过户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