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取得的非项目所在地建安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可否扣除?
留言时间:2021-01-2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现在就具体操作还想进一步咨询。我公司在合肥市下属县城开发了一个商住小区项目,需要迁移高压线和开通自来水及天然气,工程政府都指定了相关施工单位,我公司没有选择权且是先付款后施工。这些项目都是在营改增前完成的,施工单位提供是“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多次沟通,施工单位都不愿意到县局交税开具当地发票给我公司。
目前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地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五条(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规定,认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准许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 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第21号公告《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并没有强调建安发票一定要在项目所在地开具。且目前已经营改增了,过去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也无法要求原施工单位再到项目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
目前就全国经济形势各企业都非常困难,我公司取得的这些发票无法选择,如果不准扣除我们觉得非常冤枉!
请问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极少部分非项目所在地的发票,目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是否需要换开施工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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