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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车船税退税

09-30 车船税退税 我要评论

车船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1-02-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本人2017年3月购买小车,在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范围之内(总局2018年9月18日发文),车船税在买保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300元/年。按政策应为150元/年。本人2020年度的车船税因逾期已经办税大厅按150元/年补缴。问:2017年、2018年、2019年多缴的车船税如何办理退税?是否可以由本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这样更加方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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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财税〔2018〕74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置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后、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享受财税(2018)74号规定的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即:针对您2017年、2018年、2019年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车船税无法申请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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