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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网络货运的票务处理

09-30 网络货运的票务处理 我要评论

网络货运的票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1-01-3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从事的是货物运输,由于运能不够,没有足够的车辆,故此在网络货运平台货运宝上通过APP找车拉货,由于我公司的合同单位需要专票,我公司能否用货运宝平台提供的专票作为进项,给货主开具我公司的专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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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您的描述,您应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发票,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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