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配套计入计税成本时间?
留言时间:2021-01-3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一栋2000平方米幼儿园,在土地出让时未约定幼儿园是否作为公共配套移交,幼儿园建成后一直作为售楼部自用,我单位在2019年12月完工进行竣工备案(还有部分房屋未售),幼儿园建成后一直作为售楼部自用,在2020年7月才移交给教育部门,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在2019年12月将幼儿园作为公共配套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如果不行我们是否可以在2020年7月作为配套计入开发成本计税成本(此时还有未售房屋)?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