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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因申报时未扣除增量留抵退税而导致的多缴的附加税能否退税?

因申报时未扣除增量留抵退税而导致的多缴的附加税能否退税?

留言时间:2021-02-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已经取得了增量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但是我公司在取得退税的当月,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忘记了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扣除且已经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现在已经更正申报导致了多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现在多缴的三项附加税能否申请退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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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 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确实存在多缴纳的附加税,如存在可按上述规定办理退(抵)税。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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