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可以作为土增税成本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1-02-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我司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缴纳了排污费,请问排污费可以作为土增税成本项扣除吗?
当地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排污费的缴纳主体应该是施工企业,我司咨询当地环保局后,说前几年当地大部分排污费都是由开发商承担支付的。
我司认为这是政府要求我司缴纳的款项(付款主体、票据抬头均是我司),土增税理应作为成本项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上述费用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后又返还的,返还的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原排污费应由施工企业缴纳,并非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收费项目,故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