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21-01-3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问题1、请问我公司员工如果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车协议,但是是0租金协议,相关车辆费用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2、我公司员工出差开自己车,然后根据一公里一块钱标准给补贴,这个差旅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员工将私车出租个单位使用,取得的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需根据企业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