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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代开发票

09-30 代开发票 我要评论

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21-01-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小型零售中药店,累计2个月出售给一家医院800元中药。他向我索取发票,我去当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他们要求说药品是特殊商品,不给代开,要求自己领票自开。请问药品发票必须自己开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上述情形之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办理票种核定,自行申请领用发票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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