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人防车位土增税清算归属哪种业态清算
留言时间:2021-02-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正在进行土增税清算 。我司提交给税局的清算报告,将非人防车位并入非普通住宅中进行清算。
现主管税局认为,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者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按所购房屋的类型征收土地增值税,故要求在清算时,将非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和对应的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拆分,分别并入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
我司不同意上述处理方式,我司观点如下:
1、因普通住宅在土增税清算的时候,有增值率不超过20%的可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所以对于普通住宅的界定其实是很严格的。
2、根据国办发(2005)年26号及国税发(2005)年89号文件规定,关于普通住宅的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根据上述的三个标准,只要有其中任一条件不满足,则不能划分为普通住宅,而应认定为非普通住宅,当然也不能享受普通住宅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综上,我司认为非人防车位应并入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不能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低,完全可以享受免征,非普通住宅有增值,就强行将非人防车位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拆分清算,降低退税金额。
以上,想请税局领导明确非人防车位的清算业态划分口径。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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