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税费减免问题。
留言时间:2021-02-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8月份才掌握相关政策,1至8月份生活服务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并开具工资发票,请问从2020年9月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可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