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安徽  >  安徽省税务局: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递延纳税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吗

安徽省税务局: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递延纳税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吗

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递延纳税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吗

留言时间:2021-02-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有企业负责人个人所得税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递延纳税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本通知后附的《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