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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纳税地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纳税地点

留言时间:2021-02-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六安市金安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在霍邱县城受让一块土地由本公司(总机构)进行房地产开发,未成立项目公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在金安区还是在霍邱县?如果是应该在霍邱县缴纳增值税,那我公司需不需要办理外管证备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该项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皖国税发〔2017〕108号规定:“一、明确适用范围

  自2017年9月30日起,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省辖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关要求,试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纳税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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