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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境外佣金业务咨询

09-30 境外佣金业务咨询 我要评论

境外佣金业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1-02-2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有单销售业务,客户是国内公司,但该单业务是由国外公司做中介,现需要支付国外公司佣金,佣金比例占总货款30%,可以提供双方合同与境外发票,请问该佣金是否满足税前扣除条件,另外该笔佣金是属于境内业务还是境外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佣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代扣代缴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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