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减增值税销项税的土地价款对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调增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抵减增值税销项税的土地价款对应的增值税,是否要调增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
2.这里的土地价款包括出让金,拆迁安置款,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收益。我想问的是: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具体内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上述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具体内容,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