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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电信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一级分支机构的发票吗

电信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一级分支机构的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方与县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县电信分公司提供了市电信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这个发票可以作为报账依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总机构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县电信分公司自行领取发票的,应由县电信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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