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偿收回土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1-03-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安徽省某县区政府有偿收回某矿业集团去产能工业广场范围内作价出资的土地四十余亩,用于某发电项目锅炉炉渣处理配套工程建设。该土地有偿收回行为是否应做土地增值税清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