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对走逃企业定性虚开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3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某棉纱生产企业,2019年5月成立,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电费7万元,2020年3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稽查2020年9月检查时认定其为走逃失联企业,但企业厂房、机器均在。检查中发现其销往A公司棉纱所收到的200万元货款,全部回流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请问应该将这200万元发票认定为虚开,还是将全部2000万元发票认定为虚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