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人员计算基数。
留言时间:2021-04-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我想问的是,这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的是哪一类人员?以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中的服务协议包括劳务合同人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5〕72号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具体情形可结合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