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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体户转让酒店装修费

个体户转让酒店装修费

留言时间:2021-04-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个体户的酒店转让,酒店为租赁。

个体户为查账征收,装修无发票账面不提折旧。现转让酒店经营权,转让主要为装修费,开发票按什么税目开?增值税税率多少?转让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弥补账面亏损?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您的描述,个体工商户将租入的酒店转租,承租方承担个体工商户对酒店的装修费,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让经营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真实的业务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适用征收率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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