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0年11月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 : 2020-11-09 16 : 15 来源 : 宿州税务
行政相对人名称:泗县XXX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XXX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税一稽罚〔2020〕44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该单位接受蚌埠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开具给你单位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4,发票号码:30154341~30154348,货物名称:黄沙、石子、水泥,金额:753234.96,税额:22597.04元,价税合计:775832.00元)及淮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开具给你单位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8320221~38320226,货物名称:黄沙、石子、水泥,金额:513106.80元,税额:15393.20元,价税合计:528500.00元),经查你单位分别在2018年11月30日计入10014号凭证、于2018年3月31日计入10017号凭证“原材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规定,该单位取得蚌埠X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及淮安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共计14份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75832.00元,不得计入企业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取得了XXX于2020年4月26日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新代开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5,发票号码:22082800,价税合计775832.00元)、XXX于2020年4月30日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新代开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4001800105,发票号码:22087011,价税合计528500.0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做了调账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该单位接受上述1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处罚金额: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1月2日
公示截止期:2021年11月2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1883917R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0MB188391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