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1〕11号
安徽省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装修劳务价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应认定为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未按规定申报造成少缴未缴的税款101712.32元处以0.5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罚款共计50856.16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856.2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宜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