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1-01-29 15 : 45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1〕10号
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涉税事项,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开发的“XXX小区”项目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账面记载预收售房款6653200元,经查应税收入11917954.66元,少计未计应税收入5264754.66元;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经查你公司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69497.73元、城建13474.89元、印花税5415.80元、土地使用税8689.39元,计297077.81元;
3.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你公司使用购买的收款收据三本(号码为:700721-700760、701201-701204)共38份,收取售房款66532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少列收入、通知申报拒不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的营业269497.73元、城建税13474.89元、印花税5415.8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689.39元,计297077.81元,属偷税,决定对偷税金额297077.81元处以50%的罚款148538.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0元的罚款;你公司于2018年2月8日缴纳100000.00罚款,剩余53538.91元罚款尚未入库。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3,538.9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怀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