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1-01-21 16 : 09 来源 :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1〕8号
潜山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涉税事项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经销二手车业务且未取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资格,但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未按照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的规定,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向服务对象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第二条和《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关于扩大发票适用范围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9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