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山市XXX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 2020-12-08 15 : 53 来源 : 安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稽罚〔2020〕6号
潜山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检查2017年度纳税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7月00001号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为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7月5日,合同总价210000.00元,该份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并粘贴税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以一倍罚款63.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3.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