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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0-11-23  08 : 58 来源 : 安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0〕19号

潜山县X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涉税事项统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0年9月我局接到潜山市纪委移交的关于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线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7年-2019年度涉税情况展开检查。经我局检查人员详细查阅了你公司与涉案线索相关的账簿资料发现,你公司以不懂税收财务政策,需要做账为由,在账簿凭证中编造虚假的工资表、虚假的收条,且账簿混乱。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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