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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0-11-09  09 : 01 来源 : 安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0〕16号

安徽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12月向桐城农商行范岗支行短期借款5900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2018年12月股东固定资产投入增加资本公积6513280.00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的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处罚961.6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61.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桐城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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