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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0-07-24  10 : 09 来源 : 安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0〕10号

潜山XXX砂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4年度至2018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2014年度至2018年度销售收入18749563.11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认定为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525218.15处0.5倍的罚款即262609.08元;2014年8月-2018年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252.18元处0.5倍的罚款即2626.0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5,213.7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潜山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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