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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庆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庆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

发布时间 : 2020-06-24  10 : 31 来源 : 安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稽罚〔2020〕3 号

安庆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涉税事项统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8月收取安庆XXX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佣金6085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444.34元;2016年9月收取安庆XXX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佣金1500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90.57元;2016年10月收取安庆XXX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佣金322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822.64元。

2017年2月收取安庆XXX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佣金2000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320.75元。

2018年2月收取安庆XXX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佣金1500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90.57元。你单位主动交代:2018年9月二手房销售佣金收入566445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2062.92元;2018年10月二手房销售佣金收入80637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5643.58元;2018年11月二手房销售佣金收入1011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722.64元;2018年12月二手房销售佣金收入607378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4379.89元。

2.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违规列支枞阳龙湖国际城水电费99369.50元。

合计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6875.99元,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6801.89元,2018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46985.99元。

3.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年8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1.10元,2016年9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4.34元,2016年10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7.59元。

2017年2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92.45元。

2018年2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4.34元,2018年9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44.41元,2018年10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195.05元,2018年11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00.59元,2018年12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06.59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决定:

1.对你单位主动提供的问题减轻处罚,处以少缴税款613097.86元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61309.79元;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以少缴税款199540.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99770.22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1,080.0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大观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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