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0-04-24 09 : 57 来源 : 安庆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三稽罚〔2020〕3号
岳西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8年6月接受马鞍山XXX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取得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400174320,号码14178461-14178463,价税合计3087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岳西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