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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司分立不动产旧房认定的土增税问题

关于公司分立不动产旧房认定的土增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我司为安徽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大型综合体及购物中心为特色。2014年招商引资进入地方城市,2016年购物中心开业。购物中心为我司长期持有运营,不对外销售。2018年我司将购物中心通过公司分立形式转移到派生公司,截止当前,购物中心自持运营,股东及股权结构维持不变。

2.安徽省土增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按项目中的房地产,纳税人出租、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超过1年的,转让时应按销售旧房处理”,因我司购物中心自出租至分立完成超过1年,但实际未发生对外销售转让,股权关系维持不变,我司也未从中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流入,请问是否应适用旧房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十三、关于旧房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旧房确认问题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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